江西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 2015-09-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学生宿舍管理秉承以学生为本的宗旨,以创建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目标,充分实现学生宿舍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育育人的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宿舍管理。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和其他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分管后勤保障和校园建设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党委宣传部、学工处、团委、后勤保障处、校园建设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财务处、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研究生院、现代经济管理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生宿舍的总体调配计划和规划,审定学生宿舍的年度调配方案;
(二)审查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并协调制度的落实;
(三)提出学生宿舍管理年度预算,确定学生宿舍的大型维修、改造和设备安装、更换项目,负责学生宿舍信息化建设方案;
(四)指导并规划学生宿舍公共场所(含办公室、活动室、值班室、公共卫生间、楼顶、地下层空间等)的建设和使用;
(五)指导学生宿舍中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的处理,指导、协调处置发生在学生宿舍楼栋内的各类学生突发和应急事件。
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吸纳其他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初、末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对会议研究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进行通报。
第四条 按照学校宿舍管理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学生宿舍管理职能部门、院所及其主要职责:
(一)学工处主要负责学生宿舍、床位的计划和调配,全面统筹学生宿舍的思想政治工作,具体协调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生活服务和思想教育等有关工作,并参与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监管。各院所负责所属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二)校园建设处负责学生宿舍的建造、大型维修和改造,负责学生宿舍设备更新和更换。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资产的申报、核销和报废等工作。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生活服务,水电管理,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等日常事务管理,并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后勤保障处合称为“宿舍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五) 保卫处负责监管学生宿舍消防灭火系统和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并负责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六)财务处负责组织住宿费、学生宿舍生活设施租(借)等有关费用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学生代表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参与并监督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协助院所、宿舍管理员开展工作,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六条 学生寝室是学生教育管理的基本单元,文明寝室创建是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充分发挥寝室长在文明寝室创建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推进党建工作进楼栋、党团干部进楼栋、学生会工作进楼栋、思想教育进楼栋、文化建设进楼栋、安全保卫进楼栋等“六进”工作,使学生寝室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阵地。
第三章 入住和退宿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内居住,应服从安排、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缴纳一次。住宿学生凭缴费凭证和入住通知单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全日制大学生(含研究生和专科生)应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到校外租房住宿。因特殊原因确实不适宜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住宿学生以院所为单位,按班级、专业进行集中安排,男女生分开住宿。原则上,博士研究生每两人一间寝室,硕士研究生每四人一间寝室,本科、专科学生每四人或六人一间寝室。
宿舍和床位一经分配,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经所在院所同意并报学工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学校因宿舍维修、改造、建设等需要对宿舍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或休学、退学、出国出境学习等原因离校,应凭相关证明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15天)搬离宿舍。
第四章 秩序和安全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配合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须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午休、晚上熄灯后应保持安静,不得互访。晚上熄灯后不得随意外出,晚出、晚归者要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应养成良好的、文明的上网习惯,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第十三条 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域内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维护宿舍的安全。
发现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学生应提高警惕,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
学生宿舍实行来访登记制度。接访学生有责任提醒和要求来访人遵守规定,服从管理。
住宿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寝室成员,不得留宿异性。因留宿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宿舍公共区域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营造和谐、有序、健康、向上的学生集体生活氛围。
学生开展上述活动应符合相关的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校园秩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民主参与宿舍管理,同学间应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创建、维护和谐校园。
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合法的、正常的途径和方式反映。同学间的意见分歧或者纠纷,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学校提倡学生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和公有财物,不得损坏和拆卸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宿舍区的绿化环境,应保持寝室的干净、整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五章 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资产,人人应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
学校对学生寝室家具等设施统一配置,学生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使用。寝室家具等设施使用期间自然损坏的维修由学校负责;非自然损坏的或丢失的实行收费维修和赔偿制度。维修收费和赔偿标准参照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的有关收费项目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寝室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过定额电费自付。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用电管理的规定安全用电,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学校提倡学生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养成节约、低碳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爱护寝室内网络和有线电视设施。学生开通网络应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学生宿舍内的信息插座、上网线路及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乱拉乱接。
第六章 收费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每个学年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按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以10个月份计算。住宿费原则上不能缓交。
第二十四条 缴纳住宿费后,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或其它原因离校,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按月(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计退剩余的住宿费。退费额计算公式为:
住宿费退费额=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住宿月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因退宿或宿舍调整需要清退住宿费的,须凭宿舍管理和学工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及已缴纳费用的票据原件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以上材料不齐备者,不予办理退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文明寝室评比试行办法》进行 “文明寝室”评选,并作为学生个人“推优”、发展入党、参评先进个人和班级参评先进集体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将依据《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正式实施后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2013年11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